第一次 青岛高新洁工贸有限公司债权

起 拍 价:220,000
拍 卖 时 间: 2021-01-13 10:00:00
标的物类型: 其他
标的物介绍
起拍价:220,000
加价幅度:0
类型:其他
保证金:44,000
竞价周期:1天
优先购买权人:无
评估价:
延时周期:5分钟
标的图片
竞买·须知/公告


 
竞买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将于【2021】年【01】月【13】日10时至【2021】年【01】月【1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http://zc.paimai.taobao.com)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公告如下: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对【青岛高新洁工贸有限】公司的不良债权,债权转让基准日为【2020】年【12】月【07】日,转让标的债权本金总额人民币【55.91】万元、相应利息罚息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其中:截至基准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72.06】万元。上述债权金额情况仅供参考,实际金额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或按标的债权文件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为准。    

 

 

保证人情况

李明、史媛、李仕显、张太美。

我司首封保证人史媛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37号1303户房产,建筑面积为95.89平方米,房屋性质为住宅。该房屋另设有抵押登记。

 

涉诉情况

执行中

 

 
竞买须知
 

一、竞拍标的: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享有的对【青岛高新洁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是指浙商资产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逾期债权(包括贷款本金、表内利息),以及产生、依附于该债权的担保权利等从权利、附属权益和转化于该债权的其他权益。标的债权利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标的债权的法律形态可能经初次处置、二次处置甚至多次处置以后已经发生变化,还包括对已申报并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或有追加分配的期待权。浙商资产前手预付而应退回的法院受理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评估费用等费用如未转让给浙商资产的,不包括在转让的标的债权范围内,该等费用收益仍归属于浙商资产前手享有,由浙商资产代为受领。

 

竞买起拍价:【220000】元,保证金:【44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需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先前参与本公司组织的任何资产竞价活动且竞价成交但违约(指前次交易最终无法实现的)的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本次竞价。

竞买人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但需在竞价开始之前向浙商资产提交授权委托书(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193号定安名都B座301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委托人)须与受托人一同到浙商资产办理标的债权的签约及其他交接手续。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将被认定为参与竞买活动方的本人行为。

三、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走访、资信调查)并自行评估该标的债权情况,浙商资产仅提供部分参考资料。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21】年【01】月【13】日(竞拍起始日)【10】时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浙商资产现场咨询。

 

四、该标的债权须有一人及以上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方可进入竞价程序。

 

五、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增价竞价方式。

 

七、保证金规则:

(一)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淘宝系统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应缴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我公司指定账户 (户名:【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九堡支行】,账号:【579900580210501】)。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浙商资产有权没收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

1.竞买人不符合“竞买须知”中“竞买人条件”或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功的【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3.竞买人未按买家报名协议中淘宝软件服务费缴纳要求付清款项的;

4.竞买人未按《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清款项的;

5.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债权交付交接的; 

6.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八、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在竞买成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且已缴纳淘宝软件服务费后,与我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全额款项。

 

九、违约责任:

(一)买受人应在竞买成功【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并如期付清转让价款,逾期签约的浙商资产有权没收竞价保证金且可将标的债权再行公开竞价出售;按期签约但逾期付款的买受人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标的债权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竞拍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赔偿差额损失。

(二)平台服务费应在卖方要求尾款支付期限内支付,因买受人未支付平台费用导致保证金未及时到账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未支付平台费用导致卖方迟延交割资产的,不属于卖方违约。

(三)标的债权竞买成交后,请买受人到浙商资产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自行承担迟延受领标的档案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十、重要提示:

(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保证。

1、竞买人资格。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2、交易文件知悉。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浙商资产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浙商资产已经对拍卖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拍卖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债权的所有瑕疵、风险。浙商资产不对标的债权的价值、收益、清收结果等向竞买人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该等标的债权的风险由竞买人承担。

4、竞买人受让标的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浙商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债权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竞买人已经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等),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例如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可能存在潜在的担保人脱保事由;

d、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对于标的债权收益权的行使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f、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g、标的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h、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会在受让人向其追索时提出抗辩或抵销或存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债权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浙商资产和拍卖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浙商资产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2、竞买人竞买标的债权向浙商资产支付的保证金及转让价款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3.竞买成功后,买受人需承继浙商资产为处置标的债权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合同已解除或终止的除外),及承继浙商资产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浙商资产同意对买受人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4.鉴于浙商资产在从前手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浙商资产及其前手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浙商资产及其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5.双方若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浙商资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浙商资产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业务联系电话:18957108309    联系人:于先生    

纪检联系电话:0571-89773995  联系人:汤先生

运营联系电话:0571-89773884

公司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193号301室